齐某、王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3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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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3013号案件名称
齐某、王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齐某;王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齐某,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某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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