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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王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3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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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3013号
  • 案件名称

    齐某、王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齐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齐某,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某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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