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河与闫学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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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679号案件名称
张万河与闫学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万河;闫学锋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79号原告:张万河,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闫学锋,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张万河与被告闫学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万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万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万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万河负担。 审判员 冯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钟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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