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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懿、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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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953号
  • 案件名称

    孙懿、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孙懿;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孙懿,男,2002年12月20日生,满族,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风街中联智鼎创意大厦6号商网A207。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娜与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2021年6月2日,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205号裁决书确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工资306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因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需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裁定如下:终结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205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光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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