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莲花、梁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恢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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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恢152号案件名称
李莲花、梁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莲花;梁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李莲花,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职员,住新疆塔城市。 被执行人:梁燕,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李莲花与梁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2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莲花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燕向申请执行人李莲花支付案款125,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7月2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梁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梁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7月2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梁燕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梁燕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梁燕名下车辆,反馈被执行人梁燕名下有×××逾期未检验,已查封; 2021年8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梁燕在额敏县辖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梁燕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梁燕名下无农机可供执行; 2021年8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梁燕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8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梁燕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梁燕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梁燕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梁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莲花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李莲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梁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梁燕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李莲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梁燕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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