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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找靓机科技有限公司、王京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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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676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找靓机科技有限公司、王京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庐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找靓机科技有限公司;王京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67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找靓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A座二层2001-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EGY9G。法定代表人温言杰;被执行人:王京生,男,汉族1999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找靓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京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686.27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京生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京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京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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