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黄彬等尹苗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1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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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1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黄彬等尹苗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黄彬;尹苗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丁桥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3140857D。法定代表人:袁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敌,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彬,男,1975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尹苗苗,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彬、尹苗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民初6944号民事 ,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彬、尹苗苗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支付执行款197040.53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8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7092.47元、案件执行费2856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1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吕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奇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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