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9执5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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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9执543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春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春雷案件缘由
财产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9执543号之二被执行人:张春雷,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执行张春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徐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春雷应缴纳罚金6000元,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春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张春雷未实际履行缴纳罚金义务。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春雷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48.88元,已划拨;本院对张春雷名下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春雷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春雷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春雷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陈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白 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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