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亮与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601民初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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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民初1901号案件名称
宋亮与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亮;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601民初1901号原告:宋亮,男,1987年1月9日出生,住五家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宪武(系原告宋亮之父),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告:五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九区农六师种仔管理站1室等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8959917R。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晓,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亮与被告五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宋亮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亮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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