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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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094号案件名称
何某某、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某某;段某某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094号原告:何某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段某某,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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