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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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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094号
  • 案件名称

    何某某、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某某;段某某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094号原告:何某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段某某,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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