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山水石业有限公司、艾韶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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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531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山水石业有限公司、艾韶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山水石业有限公司;艾韶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山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中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D73G31。法定代表人:向桂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艾韶峰,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关于湖南省山水石业有限公司与艾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艾韶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山水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艾韶峰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山水石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4436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369.2元,申请执行费422.0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艾韶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艾韶峰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目前未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本院通过委托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艾韶峰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其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艾韶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山水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欠款34436元;本案受理费369.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艾韶峰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山水石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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