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云飞、王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8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814号案件名称
葛云飞、王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葛云飞;王浩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814号原告:葛云飞,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浩,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葛云飞诉被告王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葛云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葛云飞承担。审 判 员 连文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田紫薇书 记 员 张柳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延平与李辛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保1184号 下一篇 王建军、中房报业传媒(海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