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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春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916号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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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916号之二十七
  • 案件名称

    藏春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藏春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916号之二十七被执行人:藏春月,女,汉族,1967年0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702151649,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永安路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明珍与被执行人藏春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藏春月在6215982590000045518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藏春月在中国建设银行621598259000004551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43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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