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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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17号之二案件名称
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韩玉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9-305。法定代表人:王为康,系该公司惊经理。被执行人:杨建,男,1972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玉宝,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韩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2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建、韩玉宝于2021年5月15日前共同偿还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1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共同偿还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3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122万元;若被执行人韩玉宝、杨建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偿还上述欠款,则二被执行人需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690元,由被执行人杨建、韩玉宝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大连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韩玉宝名下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20号、金州新区葡萄山庄8栋的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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