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28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2841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青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2841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4355514N,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青,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