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28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2841号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青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2841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4355514N,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青,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友辉、永兴县恒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终2181号 下一篇 贾镕宇、马丙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