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士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辽0624执16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辽0624执1635号案件名称
郑士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郑士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辽0624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婆娑府西街。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新兴东街。法定代表人:张国芝,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士朋,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戚丽,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士朋、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11380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807285.08元,其中,本金3728971.08元,诉讼费19776元,评估费15000元,执行费43538元,未执行到位306515.9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至此,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辽0624民初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马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蒋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