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和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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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745号案件名称
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和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和平;长沙市金色湘华家居布艺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华装饰布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74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二楼0210、0211号。法定代表人:彭庆光,董事兼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刘巍,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陈佩,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和平,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市金色湘华家居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八一西路19号第005栋二层。法定代表人:邓和平。被执行人:长沙市湘华装饰布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八一西路19号第005栋(远大一路12号)505室。法定代表人:邓和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和平、长沙市金色湘华家居布艺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华装饰布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邓和平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06号、205号两处房产,经查,该两处房产已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继续冻结,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于2021年8月17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和平、长沙市金色湘华家居布艺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华装饰布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传唤被执行人邓和平、长沙市金色湘华家居布艺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长沙市湘华装饰布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于2021年8月16日到庭,其未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长沙市金色湘华家居布艺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华装饰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和平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7日将长沙市金色湘华家居布艺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华装饰布业有限公司、邓和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53132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16531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琳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 行 员 沈文锋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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