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曹令海、徐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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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389号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曹令海、徐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曹令海;徐照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89号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通钢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燕,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曹令海,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生,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徐照国,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生,住吉林省辉南县。 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令海、徐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由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287元。 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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