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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曹令海、徐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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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389号
  •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曹令海、徐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曹令海;徐照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89号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通钢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燕,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曹令海,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生,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徐照国,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生,住吉林省辉南县。        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令海、徐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由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287元。        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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