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普兰店区莲山昌盛商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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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138号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普兰店区莲山昌盛商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普兰店区莲山昌盛商场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13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号。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兰店区莲山昌盛商场,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水门子社区莲城路78号。经营者:邹树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君,男,1987年12月25日生,该商场员工。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莲山昌盛商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余款275元退还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郑黎黎人民陪审员 朱桂荣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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