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成胜、洪振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1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103号
  • 案件名称

    姜成胜、洪振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姜成胜;洪振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姜成胜,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洪振超,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姜成胜与洪振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06300元,执行费150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祥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