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成胜、洪振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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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103号案件名称
姜成胜、洪振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成胜;洪振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姜成胜,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洪振超,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姜成胜与洪振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06300元,执行费150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祥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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