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风堂、刘春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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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38号案件名称
耿风堂、刘春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耿风堂;刘春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风堂,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光,女,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上诉人耿风堂因与被上诉人刘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4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耿风堂上诉称,我方已提交居住证明证明经常居住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我方户籍也不在金州区(2014年已迁至河北省,合同履行和签订均不在大连市金州区,一审法院对本案确定管辖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在河北省,合同履行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在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明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约定合同履行地不明而管辖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风堂于2021年9月9日以法律意识不充分等理由,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耿风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风堂撤回上诉。原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凯审判员 殷传茂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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