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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81执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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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381执53号
  • 案件名称

    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海;韦宇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3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合山市人民中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19979082X0。法定代表人何志朝,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春海,男,1972年6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韦宇儿,女,1976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申请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春海、韦宇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春海、韦宇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3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9)桂1381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88101.7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18日止,以后另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02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韦宇儿作为担保人,将其名下位于广西南宁市0万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将该房屋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宇儿主动将70万元汇入本院账户,足额履行了其担保义务,故韦宇儿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还款责任,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春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于宁审 判 员 罗宝龙审 判 员 陈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韦 龙书 记 员 黄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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