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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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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497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军、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军;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97号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0路。法定代表人:项小龙。被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铁路98号。法定代表人:章义。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思凡书 记 员  江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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