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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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674号案件名称
李宝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宝堂案件缘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67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宝堂,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上诉人李宝堂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256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宝堂上诉请求:1、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256号裁定,并予以立案审理;2、判令抚顺市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合计33228.1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10月份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未按劳动法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18年1月份原告到退休时将拖欠的保险金自行缴纳。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未果,之后又多次找到其他部门寻求法律救济,亦未得到解决。2021年6月9日,原告到抚顺市东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为此起诉至法院,东洲区人民法院以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不当,上诉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解决处理。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李宝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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