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玉、马光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8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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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8444号案件名称
宋明玉、马光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明玉;马光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8444号原告:宋明玉,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马光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原告宋明玉与被告马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宋明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明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明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宋明玉负担。 审判员 比力克孜·阿不都热依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巧力盼·奴开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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