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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玉、马光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8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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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8444号
  • 案件名称

    宋明玉、马光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明玉;马光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8444号原告:宋明玉,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马光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原告宋明玉与被告马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宋明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明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明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宋明玉负担。        审判员    比力克孜·阿不都热依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巧力盼·奴开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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