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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奇、白国庆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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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13号
  • 案件名称

    王思奇、白国庆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思奇;白国庆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13号申请人:王思奇,女,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国庆,男,1999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王思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国庆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思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白国庆所有的银行存款26000元。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王思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惠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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