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宗刚、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8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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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862号之二案件名称
周宗刚、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宗刚;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大湘西天然气管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某;凌建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862号之二原告:周宗刚,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洪奎,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州,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法定代表人:叶宝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莉,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大湘西天然气管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9号武陵商厦3001室。法定代表人:曾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健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凌建军,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周宗刚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大湘西天然气管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某、凌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宗刚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并经批准。后缓交期满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周宗刚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周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宗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功全人民陪审员 曾德胜人民陪审员 张应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杨慧玲书 记 员 张 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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