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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新民、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3民初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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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民初373号
  • 案件名称

    程新民、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程新民;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许其进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3民初373号原告:程新民,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东塔五楼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860658。法定代表人:肖汝朋。被告:许其进,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程新民诉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许其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程新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程新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程新民负担。审 判 员 黄财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滕 飞书 记 员 李甜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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