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新民、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3民初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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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民初373号案件名称
程新民、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程新民;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许其进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3民初373号原告:程新民,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东塔五楼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860658。法定代表人:肖汝朋。被告:许其进,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程新民诉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许其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程新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程新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程新民负担。审 判 员 黄财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滕 飞书 记 员 李甜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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