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大西门鞋城刘君秀鞋店、丁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8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2892号案件名称
天山区大西门鞋城刘君秀鞋店、丁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天山区大西门鞋城刘君秀鞋店;丁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892号申请执行人:天山区大西门鞋城刘君秀鞋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西门鞋城2楼2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2MA77F05P4L。 经营者:刘君,该店负责人。 被执行人:丁聪,男,1982年5月5日,回族,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山区大西门鞋城刘君秀鞋店与被执行人丁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山区大西门鞋城刘君秀鞋店与被执行人丁聪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天山区大西门鞋城刘君秀鞋店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28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热帝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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