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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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070号案件名称
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070号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市体育中心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755930。法定代表人:梁文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宏高,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310167267。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霞,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李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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