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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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韩玉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9-305。法定代表人:王为康。被执行人:杨建,男性,1972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玉宝,男性,1969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与杨建、韩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建名下财产的冻结,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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