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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珍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23执7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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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323执7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韦珍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韦珍骄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323执770号之一被执行人:韦珍骄,女,1968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韦珍骄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韦珍骄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2000元、上缴违法所得1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韦珍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韦珍骄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投资、保险投资、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锦刚审 判 员 廖庆丰审 判 员 陶玉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武毅章书 记 员 吴金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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