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钱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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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260号案件名称
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钱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钱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260号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7167159B。负责人:谷云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琦,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钱超。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钱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唐 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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