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生章、刘剑杰等朱艳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175号案件名称
朱生章、刘剑杰等朱艳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生章;刘剑杰;朱艳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朱生章,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刘剑杰,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朱艳章,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生章与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生章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3,388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7,434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503,388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在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吉国民村镇银行玛纳斯支行无存款;在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玛纳斯县车管所属查无此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生章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生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303号之二 下一篇 陈永军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