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春海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8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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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815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春海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春海;熊国玉;道县豹虎山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财政厅综合楼19、20楼。法定代表人:唐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倩,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春海,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熊国玉,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道县豹虎山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桥头镇鱼田村。法定代表人:王春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海、熊国玉、道县豹虎山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0103民初1074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熊国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春海、道县豹虎山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30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8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王春海、熊国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道县豹虎山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王春海、熊国玉、道县豹虎山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62960.82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益审判员 陈铁军审判员周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 幼 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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