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本旭、李燕等新市区长春南路京尔雅衣柜经销部、辛帅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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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9113号案件名称
梅本旭、李燕等新市区长春南路京尔雅衣柜经销部、辛帅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梅本旭;李燕;新市区长春南路京尔雅衣柜经销部;辛帅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9113号原告:梅本旭,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李燕,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市区长春南路京尔雅衣柜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经营人:窦海金,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告:辛帅,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维吾尔自治区新市区。 原告梅本旭、李燕与被告新市区长春南路京尔雅衣柜经销部(以下简称京尔雅经销部)、辛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梅本旭、李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本旭、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本旭、李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祖丽胡玛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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