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艳、梁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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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119号案件名称
所艳、梁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所艳;梁爱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119号原告:所艳,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亮,(系所艳之夫),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少飞,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爱玲,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娅,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原告所艳诉被告梁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所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艳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所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所艳负担。审 判 员 唐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 奕书 记 员 王柯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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