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杨凤芝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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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511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杨凤芝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杨凤芝;訾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被执行人:杨凤芝,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訾勇,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本院告知申请人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依照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02执2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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