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猛猛、林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55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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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5566-2号案件名称
张猛猛、林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猛猛;林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5566-2号原告:张猛猛,男,199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林克,男,199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猛猛诉被告林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猛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猛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猛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 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亚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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