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琦、吴建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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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751号案件名称
陈琦、吴建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琦;吴建鹏;吴月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陈琦,男,汉族,1992年8月26日出生,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吴建鹏,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吴月美,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申请执行人陈琦与被执行人吴月美、吴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月美、吴建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琦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月美、吴建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月美、吴建鹏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其他方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海审 判 员 刘丽金审 判 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思明书 记 员 冯博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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