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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倩与于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4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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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4008号
  • 案件名称

    吴倩与于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吴倩;于勇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4008号 原告:吴倩,女,1994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冬蕾,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勇,男,1994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倩诉被告于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倩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5元,由原告吴倩负担。                          审  判  长    张存春                       人民陪审员    黄殿纯                       人民陪审员    王学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谭成易书 记 员  李暮霞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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