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倩与于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4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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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4008号案件名称
吴倩与于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倩;于勇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4008号 原告:吴倩,女,1994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冬蕾,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勇,男,1994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倩诉被告于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倩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5元,由原告吴倩负担。 审 判 长 张存春 人民陪审员 黄殿纯 人民陪审员 王学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谭成易书 记 员 李暮霞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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