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王纪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3民初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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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民初195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王纪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王纪震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3民初19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64号。法定代表人:刘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曲毅,男,满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刚,男,满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纪震,男,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王纪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姜松淋审 判 员 梁 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姜 伟书 记 员 佟玉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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