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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宇、沈阳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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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079号
  • 案件名称

    于振宇、沈阳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于振宇;沈阳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079号原告:于振宇,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姜荐凡。原告于振宇与被告沈阳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并释明: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签收法律文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曹 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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