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振宇、沈阳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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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079号案件名称
于振宇、沈阳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于振宇;沈阳恒景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079号原告:于振宇,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姜荐凡。原告于振宇与被告沈阳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并释明: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签收法律文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曹 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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