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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柱、何继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3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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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3055号
  • 案件名称

    刘明柱、何继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明柱;何继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305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柱,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被执行人:何继忠,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明柱与被执行人何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4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何继忠应偿还原告刘明柱52000元(被告何继忠应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12月于每月27日前偿还原告500元,自2022年1月起于每月27日前偿还原告何继忠1000元至还清时为止);二、如何继忠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笔款项,被告何继忠可以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全部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明柱负担。经申请人刘明柱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继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充分协商,申请执行人刘明柱与被执行人何继忠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依(2020)皖1324民初4282号民事调解书,何继忠应偿还刘明柱52000元,扣除已还4000元,何继忠尚欠刘明柱48000元,2021年8月份之前尚未履行的2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剩余款项何继忠自2021年9月份起至2021年12月止,于每月27日之前还款500元;自2022年元月起,每月27日之前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院认为:由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4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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