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帅康厨房电器专卖店、夏立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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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67号案件名称
旌德县帅康厨房电器专卖店、夏立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旌德县帅康厨房电器专卖店;夏立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67号申请人:旌德县帅康厨房电器专卖店,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香格里拉16幢102、202店铺。经营者:曾春平,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夏立文,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旌德县帅康厨房电器专卖店与夏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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