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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帅康厨房电器专卖店、夏立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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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67号
  • 案件名称

    旌德县帅康厨房电器专卖店、夏立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旌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旌德县帅康厨房电器专卖店;夏立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67号申请人:旌德县帅康厨房电器专卖店,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香格里拉16幢102、202店铺。经营者:曾春平,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夏立文,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旌德县帅康厨房电器专卖店与夏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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