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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尧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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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783号
  • 案件名称

    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尧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尧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78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民安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杨生荣,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尧,男,彝族,1982年12月1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黔0521民特348号民事裁定书明确:陈尧自愿偿还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1,000.00元。因陈尧仅履行了20,000.00元的租金给付义务,剩余111,000.00元未履行,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尧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尧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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