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尧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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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783号案件名称
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尧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尧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78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民安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杨生荣,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尧,男,彝族,1982年12月1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黔0521民特348号民事裁定书明确:陈尧自愿偿还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1,000.00元。因陈尧仅履行了20,000.00元的租金给付义务,剩余111,000.00元未履行,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尧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尧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贵州三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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