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6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677号案件名称
刘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闯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677号被执行人:刘闯,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刘闯罚金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梓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93民初1008号 下一篇 刘会学、杨建卫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