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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与巴南区盛盛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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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201号
  • 案件名称

    李帅与巴南区盛盛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帅;巴南区盛盛超市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201号 原告:李帅,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巴南区盛盛超市,营业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 91号附 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DT7M2E。负责人:李道林。原告李帅与被告巴南区盛盛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安娅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娇书  记  员    万  莉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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