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与巴南区盛盛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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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201号案件名称
李帅与巴南区盛盛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帅;巴南区盛盛超市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201号 原告:李帅,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巴南区盛盛超市,营业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 91号附 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DT7M2E。负责人:李道林。原告李帅与被告巴南区盛盛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安娅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娇书 记 员 万 莉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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