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维与杨串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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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100号案件名称
龚维与杨串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龚维;杨串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100号 原告:龚维,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川,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串串,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龚维与被告杨串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龚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维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15元,由原告龚维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辉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蔡安庆 书 记 员 李晓欢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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