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家俊,孟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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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43号案件名称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家俊,孟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家俊;孟齐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43号 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湖彩路888号3幢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8934396G。法定代表人:黄加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家俊,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孟齐全,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家俊、孟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 静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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