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良、朝阳盛鑫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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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316号案件名称
史文良、朝阳盛鑫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史文良;朝阳盛鑫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唐山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316号原告:史文良,男,196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委托代理人:冉海波,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朝阳盛鑫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二十家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小申,经理。被告:唐山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朝阳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张利花,经理。原告史文良诉被告朝阳盛鑫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朝阳盛鑫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文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泽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景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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